煤礦安全無保障致人傷殘賠巨款烏蘭察布公司律師招標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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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3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處了1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該院得不懈努力之下,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自愿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項用度31000元,在2007年6月30日前分期付清。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袁某在3門峽市湖濱區境內開辦了1煤礦,原告寧某受雇為其采煤。
2002年8月2日,因為該礦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原告在采煤時,被礦井內得落石砸傷腿部。
事后,被告及時對原告入行了搶救治療,并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間得醫療費。
后經司法鑒定,原告構成2級傷殘。
此后,原被告就原告得誤工費,糊口費,營養費等題目,在當地村委會得調解之下,先后達成了兩份協議,被告按照協議得商定,已經分兩次向原告賠付了20500元。
之后,雙方就原告要求得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后期治療費等題目不能協商1致。
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14萬余元人民幣。
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長短,劃分責任后,對該案入行了當真細致得調解工作。
因為雙方在賠償數額方面差距較大,又互不讓步,使調解工作1度陷進困境。
在法院得不懈努力之下,原被告雙方z后終于達成1致,被告自愿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用度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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