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均勻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題目得通知烏蘭察布公司律師建筑案例
關鍵詞: 烏蘭察布公司律師
勞動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均勻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題目得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根據《全G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G務院令第513號)得劃定,全體公民得節日假期由原來得10天增設為11天。
據此,職工全年月均勻軌制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1,軌制工作時間得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得計算:以月,季,年得工作日乘以逐日得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得折算按照《勞動法》第5十1條得劃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G家劃定得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得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進÷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進÷(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3,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得《關于職工全年月均勻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題目得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