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1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題目得通知烏蘭察布公司律師工程設計
發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法發〔1999〕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出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便利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辦案,進步審訊效率,改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數目過多,超審限嚴峻的情況,以利于更有效地監視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審訊工作,現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題目通知如下:
一,北京,上海,廣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億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10件。
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8件。
江蘇,山東,安徽,湖南,廣西,河南,四川,重慶,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5件。
其他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5件。
二,北京,上海,廣東,海南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億元;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0萬元。
山東,江蘇,遼寧,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
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安徽,江西,四川,陜西,河北,山西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青海,寧夏,云南,西躲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萬元。
三,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定尺度或者超出所定限額,高級人民法院以為屬于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應當作為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在本通知下發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開庭審理的各類不符合上述前提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三十九 條第一款的劃定,交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五,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絕快據此制定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分級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劃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
有關執行情況,請及時講演我院。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