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劃定得通知烏蘭察布公司律師工程預算
發布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我院1993年4月6日蘇高法[1993]65號《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和我院〈關于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意見的講演〉的通知》下發后,各地在執行中碰到了一些新情況,新題目,如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的泛起,訴訟標的額的增大,等等。
為了使我省的民事審訊工作入一步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形勢,我們對上述通知入行了修訂,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題目的意見》第 3條劃定,已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
現就修訂后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劃定,通知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1,爭議標的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案件。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前提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是指爭議標的額為5萬元以上,或者爭議標的物在國外,或者需要合用外國法律,或者棲身在國外的當事人為5人以上或不足5人但當事人分別棲身在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
2,涉臺,涉港澳案件。
3,爭議標的額為1000萬元以下,300萬元以上的案件。
4,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1,爭議標的額為300萬元以下的案件。
2,上述第一,二條劃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必需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劃定,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執行情況的檢查監視,對違背劃定擅自受理的案件,要依法提審。
在,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玄月一日起執行;一九九五年玄月一日前受理的案件,執行當時的有關劃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